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26
摘要: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福建省国税局 2014年03月19日 1.一家企业能否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

36.我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IPO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IPO费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37.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的这部分税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否有效?我公司是中国的居民企业,从卢森堡企业取得股息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由在中国负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分配给卢森堡居民的利润,视为股息。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
第二十四条
……
(二)从卢森堡取得的所得是卢森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卢森堡税收。”

因此,中国的居民企业,从卢森堡企业取得股息请按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9.泉州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既有来料加工,又有进料加工,货物要拿到加工区外的染厂染色后出口,染色的费用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八、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因此,区外染色的费用不能退税。

4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时间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1.我单位出口国与收汇国不一致,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因此,当贵公司遇到出口国与收汇国不一致时,应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说明原因并附上出口合同复印件、进口商委托付款证明和书面的原因说明函等相应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排除疑点后办理退(免)税。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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