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26
摘要: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福建省国税局 2014年03月19日 1.一家企业能否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

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福建省国税局                                       2014年03月19日

1.一家企业能否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因此,纳税人可以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发现有多缴税款,请问申请退税的办理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物;若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设置账簿。

4.发票上填写的地址为生产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地址开具符合实际情况即可,未具体规定应填写为生产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

5.我公司生产的田园搬运管理机是以单缸柴油机为牵引机具从事运载物资的机械,请问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60号)规定:“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贵公司生产的田园搬运管理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的农用柴油机,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我公司从事长蒴山麻(福农1号)的种植销售。现公司以自产的长蒴山麻为原料,借鉴改良铁观音传统制茶工艺与现代加工技术结合焙制而成的帝皇养生茶是否属于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生产销售的帝皇养生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应按照规定税率征税。

7.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因此,农产品进项税务核定扣除的进项转出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8.收购农产品,金额超过5000元是否要专门的账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结算账户和收购现金。
(一)收购农产品资金只能选择1个支付账户;
(二)发生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农产品收购款项,收款人必须与发票填写的销售方一致:
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2.从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3.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金额在5仟元(含)以上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销售货物的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

因此,纳税人收购产品资金只能选择一个凭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立并已在税务局备案的存款账户作为支付账户。纳税人根据收购对象和收购金额选择不同的货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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