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资本的涉税考量:直接投资还是先分配再投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雄飞 人气: 时间:2014-08-30
摘要: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所投资单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有两种方式: 一、子公司先分配,母公司又将等额资金再投资子公司,即 先分配再投资 方式。 二、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 方式一的会计处理 ...

    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所投资单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有两种方式:
    一、子公司先分配,母公司又将等额资金再投资子公司,即“先分配再投资”方式。

    二、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

    方式一的会计处理
    2011年1月1日,A公司以1:1的认股比例,现金出资800万元成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接受A公司投资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假设2011年,B公司税后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5万元;2012年6月1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B公司将2011年可供分配的利润125万元全部予以分配,A公司收到应得B公司的股利分配款100万元后,同日,A公司又将100万元股利款转增对B公司的投资。此外,A公司对B公司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A公司和B公司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业务,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1年1月1日,A公司投资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2.2012年6月1日,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011年股利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B公司) 100万元。

    3.2012年6月1日,A公司再投资B公司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方式二的会计处理
    如果变换一种方式,即2012年6月1日,B公司将2011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125万元向全体股东以1:1的比例转增资本,A公司的会计处理将会怎样呢?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利润分配形式,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利分配形式。也就是说,在被投资公司办理完毕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后,投资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在备查簿中登记所转增的股权数额及金额。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1年1月1日,A公司投资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公司)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2.2012年6月1日,A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3.2012年X月X日,A公司在B公司取得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工商登记之后,在备查簿中登记100万元的转增资本。

    同样的股利100万元,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操作模式下,母公司是无法在损益表中确认投资收益的;也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所追加的投资成本,即所转增的投资额。

    方案选择
    在目前状况下,如何选择子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呢?我们应该从母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选择不同的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契合母公司的经营目标,使得母公司的财务计量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在选择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
    1.如果母公司没有利润方面的要求,那可以将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做成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完成注册资本验资及工商变更手续即可。

    2.如果母公司有利润方面的要求,可以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模式操作,确保资金有流出,有流入,法律文档和手续健全,这样,就可以在母公司的损益表上计量一笔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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