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4年9月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333号322办公室。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sxdsqy@163.com。 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市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现就市区个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税率按实征收; 2、对个人取得的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不含个人房产转让及租赁所得),按照2%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市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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