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将追缴已减免的税款。需备案的材料有: (7)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2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明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2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十二批)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4〕478号),认定北京双竞科技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为第十二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过2014年度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4〕477号),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413家企业通过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审查,并对相关更名企业重新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8、《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明确,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29、《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三部分: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涉及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重庆市32个、四川省36个、贵州省31个、云南省33个、西藏自治区13个、陕西省37个、甘肃省35个、青海省25个、宁夏回族自治区3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个、内蒙古自治区32个、广西壮族自治区32个。 3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明确: 32、《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明确: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明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设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简称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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