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5]3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9
摘要: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并通过各种途径,为活动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根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慈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慈善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各地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慈善组织,发挥其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志愿服务信息互联网在线记录和查询制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制度。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要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探索与省内高等院校合作搭建慈善人才培养平台,设立慈善相关课程。鼓励慈善组织、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实施开放式合作办学。建立慈善工作者招聘、培训和激励机制。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支持各地面向慈善组织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在慈善组织工作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大力弘扬和培育慈善文化。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发扬安徽人民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树立现代慈善理念,努力打造具有时代特征、安徽特色的慈善文化品牌。鼓励慈善组织打造自身文化品牌。要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要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各级民政部门网站的慈善专栏建设和各类慈善机构网站建设,强化网络宣传。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探索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规律。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省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安徽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

探索设立慈善信托。

省民政厅、安徽银监局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6

落实和完善税费减免政策。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持续实施

7

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持续实施

8

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9

建立慈善救助信息统计制度。

省民政厅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0

继续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

省民政厅

持续实施

11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省民政厅、省网宣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2

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网宣办、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4

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16

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团省委、省老龄办

持续实施

17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慈善领域标准体系,并强化对相关标准的宣传实施。

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9

大力弘扬和培育慈善文化。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

省委宣传部、省网宣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老龄办

持续实施

20

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其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

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团省委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1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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