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第7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关于申报缴纳“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的规定删除。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第7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关于申报缴纳“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的规定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