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Wy项目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6,837,820=1,803,621(元) 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 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
wy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wy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 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A. 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yw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B. 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yw项目的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 (二)分析与结论 在前述wy和yw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6%和7.49%。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附:建筑业企业不能按工业企业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作者:马泽方,北京市国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填报“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06**至5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中,06-12开头的为采矿业,13-43开头的为制造业,44-46开头的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7-50开头的为建筑业,06-50开头的即为我们常说的“第二产业”。 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因此,建筑业企业不能按照工业企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只能按照其他企业条件享受。 在统计学意义上,“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及建筑业,即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但不属于工业。2016年3号公告与统计部门的分类达到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综上所述,若一家建筑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