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需避开的十项风险

来源:连 财 作者:连 财 人气: 时间:2016-03-28
摘要:改征增值税,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可以实质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营改增不是狼来了,而是迟来的爱;但是,建筑企业也面临诸多风险,需认真学习《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36 号 ) , 积极应对,厘清认识,做好风险管控与筹划

2、多转风险:除上述因信息不对称、核算或定性不准确(非正常损失)所致的多转外,还有同时用于应税和简易征税、集体福利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很多财务人员,错误地按比例,也一并转出,造成误转、多转。相关依据为:

附件1,第27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延迟缴纳税款、补交滞纳金的风险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纳税义务时间为:

附件1、第45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纳税义务时间应为:

1、签署合同,收到首笔预付款,为收到当日;

2、在提供建筑服务期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收到款项日和开具发票日三者以最早的时间为纳税义务时间;

3、如果提供服务期间未收到款项,且合同未约定付款日,则以服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在过去征收营业税期间,纳税时间常与开票日同步;而一旦改征增值税,财务人员需要强化纳税义务时间意识,否则会因推迟缴纳、出现补交滞纳金的风险。

四、视同销售范围扩大、未申报纳税的风险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范围要大于原营业税,具体新增了所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公益除外):

财税[2016]36号为: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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