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63号 2009-03-2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的清理结果,市局对转发或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21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22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44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检[1995]106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368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423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063号)。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7]241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一[1997]283号)。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稽[1997]349号)。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60号)。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1号)。 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流[1999]424号)。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205号)。 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210号)。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号)。 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402号)。 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59号)。 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60号)。 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447号)。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48号)。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号)。 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66号)。 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10号)。 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50号)。 2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289号)。 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86号)。 2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80号)。 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80号)。 3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22号)。 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176号)。 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532号)。 3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362号)。 3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32号)。 3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发售系统管理、严格金税工程操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60号)。 3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号)。 3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6号)。 3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85号)。 3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03号)。 4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 4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一[1998]069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6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044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2、《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29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560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24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5]309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69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4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31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450号)第三条。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99号)附件《〈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无收购行为而虚假开具《收购凭证》的,以偷税论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218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加盖‘认证相符’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9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缴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155号)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450号)第五条。 15、《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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