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总局货劳司以司便函的方式答复了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两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一是关于差额开票的纳税申报问题;二是关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申报问题。 一、关于差额开票的纳税申报问题 问题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描述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5%)5%=9523.81元 金额=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并开具如下发票: 在填报《附列资料(一)时》,会出现两种情况(详见附件),而且在申报时因为差额征税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和税额之间没有勾稽关系,造成票表比对不符。 建议 方案1.一窗式比对开票金额合计数和税额合计数; 方案2.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差额开票出的纳税人,设为白名单,限定白名单有效期起止。 业务组建议,采用方案2。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