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1.不是所有餐饮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实务判断标准,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计入“业务招待费”,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就不要计入“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实际发生入账。
2.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
3.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工会经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退休员工聚餐或工会组织的聚餐。
4.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如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北京国税口径认为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其他科目)
5.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取得的餐饮发票。
需要关注的是:(1)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发票,出差补助合并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不缴纳个税,超过标准就超过部分缴纳个税。
(2)出差过程中,宴请客户的餐饮发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6.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如会议费中发生的餐费。
7.误餐补助:不需要餐饮发票。
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餐饮发票的形式
1.自营改增后,7月份开始,餐饮服务可以开具的发票为国税局提供的通用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醒发票监制章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通用定额发票为手撕发票,各地规格并不统一,也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机打发票,全部联次应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上要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注意不要遮挡金额),票面信息真实、齐全。
2.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实务中,尽量不要取得餐饮费专票,需要提醒的是,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
(2)取得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为了防止滞留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
(3)如取得餐饮费和住宿费开在一张专票上,一般纳税人全额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餐饮费部分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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