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我国,“第13个月工资”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它是跟国际接轨的一种方式。在国外,因为有圣诞节,国外企业会在年底给员工多发一个月工资,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的由来。不同的是,有的企业会在签订用人合同时跟职工约定,如果员工干满12个月,或者到年底时,员工才可以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而有的企业则是在效益好的时候才给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
因为国家立法中并没有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任何规定,所以其给付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和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最近,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就因为派发“第13个月工资”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Andy是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员。1月初,他领到了“第13个月工资”,但数量却比他预计的要少2000元。公司财务人员告诉他:“第13个月工资”应按普通工资的税率来计算。此刻,大家都开始抱怨起来。毕竟这是一家大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税法的东西不可能糊弄的了他们。一群“受害者”在一起激烈讨论后,一致认为公司将“第13个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合理。于是大家怀疑是不是存在什么猫腻,很多员工开始轮流找合伙人谈话。最终公司妥协了,为每位员工按年终奖的优惠算法,给每个人办理了税收返还。 这么一个普通的职场案例,却牵扯出一个问题———这就是“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上述例子中,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第13个月工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基本是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来执行的。但事务所的员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第13个月工资”应认定为奖金,应按此数额除以12后确定税率来征税,他们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有些企业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是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没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企业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因此,“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不同企业的不同做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下发后,规定该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国税发〔1996〕206号、国税发〔1996〕107号文废止执行。虽然国税发〔2005〕9号文没有明确废止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但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关于“第13个月工资”征税的相关规定如何与国税发〔2005〕9号文衔接是我们重点关心的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讲,企业发放的除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外,其他形式的报酬都属于奖金性质。因此,“第13个月工资”也应该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在确定了这一点后,我们来看看在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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