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06]1294号)同时废止,其他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3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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