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在放假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颁布了财税〔2018〕32号、33号文件,调整了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财务人员不仅过不好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这次连清明节也要学习新文件了。 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那么这个12%是怎么回事? 首先,不是增加了一档税率,12%是扣除率。设置12%的扣除率,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我国的农产品销售适用税率为13%。企业购买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以后,将13%的税率改为了11%,并取消了13%的税率。 考虑到这一政策会导致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部分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此类用途的农产品在财税﹝2017﹞37号文件颁布后,还是保持原来的“扣除力度”,即继续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也就是说,13%的税率取消后,13%的扣除率其实一直都在。 这次财税〔2018〕32号文件将17%的税率降为16%,也便将相应的13%的扣除率改为了12%。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才能“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除上述“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外,其他情形,比如建筑业企业外购农产品,应该以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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