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二、[条款废止]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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