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7
摘要: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于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相关减免税政策如下:

  一、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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