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21]47号 2021-6-2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期盼,在更大范围、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努力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一)改革的范围和事项。 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层级和部门,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层级和部门,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所在南京江北新区、南京市浦口区,苏州工业园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参照执行。 (二)改革的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按照国务院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对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试点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对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试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纳入江苏省“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确保企业设立登记与备案同步完成。暂时无法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的,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备案后,备案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及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4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贸试验区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试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要求,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类型、对象、流程、监管措施等,区分政府的监管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4﹒优化审批服务。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三)改革的协同配套举措。 1﹒建立和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改革全覆盖的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和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逐项贯彻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明确与我省实际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并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调整情况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对《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进行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要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全部纳入《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2﹒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进一步加强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省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区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江苏省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到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一经推送,有关主管部门视为接收,并将企业纳入监管。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3﹒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涉密证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通过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至统建的电子证照库中,归集至江苏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三平台”)。持续推广电子营业执照运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企业开办各类事项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加大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中的应用,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用证验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4﹒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的通知》要求,优化升级本部门(单位)登记和许可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通道。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省有关部门要依托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登记注册、许可、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及时归集到“三平台”,原则上,自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一体有效推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对审管一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快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监管新格局。 2﹒健全监管规则。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的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分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明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要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机关与监管机关要加强交流合作,及时将有关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在具体制度中明确备案的时间、材料等要求,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明确告知承诺的内容、程序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优化审批服务的,要完善办事指南,明确监管方式,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创新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积极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监管数据共享与应用,不断提高精准预警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负总责,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各市、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 (二)精心推进实施。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做好工作准备和措施保障,严格按照改革任务全面落地的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并与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衔接。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调整更新政务服务事项类型;对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功能,添加“实行告知承诺”模块,修订完善办事规则、服务指南和业务流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加强培训宣传。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需要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弄懂吃透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方法,确保“放”精准、“管”到位。进一步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自治、依法规范经营,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真正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不断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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