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20]118号 2020-8-3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形成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梯次发展的良好格局,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管理水平较高、质量效益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省工信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培育、认定管理、示范推广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先进制造业中小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速不低于10%并保持盈利。 3.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3位。 4.创新能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至少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近3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5.经营管理。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至少1项以上,拥有自主品牌。 (二)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2.不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导向; 3.至申报截止日2年内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至申报截止日2年内有偷税、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被列入失信记录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可以通过“福企网”申请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向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佐证材料及相关证书复印件:1.申报企业与大企业、大项目或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等配套产品协议,主导产品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地位说明材料;2.从事研发创新人员和企业职工名册及社保缴费记录、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标准文本、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佐证材料;3.企业精细化管理方案、信息化应用水平佐证材料、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及拥有自主品牌情况说明材料等。 第六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进行初审,并对申报限制事项进行排查,提出推荐名单行文上报省工信厅。 第七条 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开展专项审计,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当事企业申报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布名单,授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且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省工信厅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对复核不合格或未参与复核的企业,取消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提供申报材料,真实反应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由省工信厅取消其认定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省工信厅将取消其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后,企业应在30日内向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报告,由设区市工信部门向省工信厅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须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工信部门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政策申报、融资支持、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各级工信部门应积极推广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辐射效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中小〔2017〕1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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