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313号 1996-12-18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应要求企业申报表的有关数据资料与财务决算报表相一致。如不相符,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先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更正,再按照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重新申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由纳税人负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方式的企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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