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254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发放和换发税务检查证。对不直接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对各级地税部门常年聘用的助征员(两年以上者),办理税务检查证时,必须附有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人事部门的证明。 二、地税人员调离地税部门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的,以及聘用人员解聘的,各地应将税务检查证收回,集中上交省局征管处统一销毁。 三、各地到省局办理税务检查证时,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市、县为单位分正式工作人员、常年聘用助征员造具花名册一式三份,依据省局编号规定统一编号,经地、市、州局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局公章。税务检查证遗失,需补发新证的,必须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地市、州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到省局申请补发新证。 凡换发税务检查证的,一律实行交旧换新制度,不交旧证者不予办理新证。 以上规定,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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