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四川省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7
摘要: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11-27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实际税负回归法定合理水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收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