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农[2003]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0
摘要: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3]603号          2003-11-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农税改[2003]2号         2003-08-08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ОО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完善土地承包工作,是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负担得到减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中一些区县反映出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及部分计税土地的核定等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确保其收益权,在农民自愿又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民增收步伐,为郊区工业化、城市化创造条件。

  二、具体措施

  (一)二轮承包中,已经将承包权落实到农户和具体地块、承包期延长到30年、并已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地方,要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承包关系,不得重新调整土地。在土地延包时,已经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在本轮承包期满之前,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二轮承包中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只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的地方,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农民的意愿,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并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推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确权以前,集体经济组织已将集中经营的土地,承包、租赁给个人或企业,且合同没有到期的,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下,由取得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受让方建立土地流转关系,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上述地区中二三产业不发达、多数劳动力没有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地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求直接经营土地的,允许其直接经营土地。

  (三)城乡结合部、卫星城和中心镇周边地区以及其他发达地区,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要与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结合进行,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这些地区在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前,农业用地已由集体统一经营或者发包、租赁给个人或企业经营的,其收益要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四)二轮承包中,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每个农户,使用权已经流转给集体,但土地经营收益没有分配给流转出土地使用权农户的地方,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定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并按所议定的办法,将土地经营收益分配给流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

  (五)二轮承包中,通过竞价形成的果树、渔池、蔬菜等专业承包大户,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维护其合法权益,稳定承包关系,并保证其负担有所减轻。按本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计算出的部分,由承包户交纳农业税及其附加,超过部分仍按原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为造成的撂荒地,依法纳入计税土地面积,按照新的农业税计税政策,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

  (七)零星、分散地块不计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零星、分散地块的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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