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5]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06
摘要: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七联电脑票代开的,第一、五、六、七联税务机关留存,其他联次交纳税人;使用六联电脑票代开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53号试行办法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6号      2005-01-06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最高开票限额的百万元进行发行。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只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不需再办理其他代开手续。

  三、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七联电脑票代开的,第一、五、六、七联税务机关留存,其他联次交纳税人;使用六联电脑票代开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53号试行办法执行。

  四、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五、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