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5]42号 2005-6-16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上海法制报交通安全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遗失声明的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名称、遗失的完税证明号码并声明遗失的完税证明作废。 三、纳税人在刊登遗失声明后凭相关报社开具的发票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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