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31
摘要: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待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文件出台明确后,再予以补充。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弥如何处理?

  答: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中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企业购置的哪些固定资产属于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范围?

  答: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是指企业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答: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6.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4.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5.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执行期限】

  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申请方式】

  自动享受,无需申请。对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税款需办理退税后延续享受的,税务机关提供简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易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办理。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各征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和退税。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能延缓多久?

  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已经在2022年3月1日前缴纳了,还能享受延缓政策吗?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七)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需要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面临困境,请问,2021年底到期的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还会延续吗?

  答: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因此,若你公司2022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则可按规定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我公司最近了解到2022年延续实施加计抵减政策,请问,2022年延续政策在内容及申请方式上是否会有新的变化?

  答:延续政策在内容和申请方式上均与此前年度相同。因此,2022年度若你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仍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请办理。

  三、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符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请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答:无需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形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是的。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3.纳税人应于何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被政府应急征用或减免租金的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3.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纳税人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抗击疫情)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五、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

  【政策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申请方式】

  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无需办理。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请问2022年度国家是否有针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在2月申报期已按1%预征率缴纳了增值税。我们最近了解到国家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出台了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此前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退还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六、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申请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出租车企业,受疫情影响,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请问2022年度国家是否有针对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纾困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我公司是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能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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