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6]9号 2006-09-0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规定,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对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与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一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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