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四[1999]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照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4
摘要:对上述纳税人中确属企业经营情形的,原则上应按3%的带征率征收所得税。但自初查之日起15日内,如遇业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含县级)来人、来函进行协调的也可准予返回当地统一缴纳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无照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四[1999]11号         1999-11-04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稽查大队:

  近期,部分区县来电来人请示,要求对无照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收率界定等有关政策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无照纳税人,包括外省市分支机构在沪经营应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以及外省市固定业户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业务而未持有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在查验征收环节,应确认其是以货物销售为主还是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然后相应确定适用的税种和增值科的征收率或营业税税率,并分税种按规定的征收率或税率征收入库。

  二、对上述纳税人中确属企业经营情形的,原则上应按3%的带征率征收所得税。但自初查之日起15日内,如遇业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含县级)来人、来函进行协调的也可准予返回当地统一缴纳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