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1999]107号 1999-12-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央驻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31号)中征管分工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 各级银行、保险企业每季度和年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分行(分公司)汇总。 二、银行、保险企业,必须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 三、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代办手续费及劳务费收入,必须如实、及时列入营业收入。 四、银行、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和佣金,在不超过规定比例范围内(银行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保险企业按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之内。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按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之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审查银行、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的支出,每年要在银行、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重点检查。 各级银行、保险企业应认真做好对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管理,分级建帐、建册、建表。即:建立提取和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明细帐;建立领取手续费和佣金人员的花名册;建立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基本情况表(此表包括代办、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代办储蓄、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险种及有效期限;提取手续费或佣金比例;实际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数额;收款人和承办人签字等)。每年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还要报送有关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明细表和说明。 五、银行、保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分期扣除;超过50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三年。(审批表见附件) 六、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扣除。未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银行、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辅助设备,其租赁费按三年分期扣除。 八、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原则上在支行(办事处)核算,按规定的比例据实列支。但需分行(分公司)统一使用的,由分行(分公司)提出申请报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分行(分公司)方可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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