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5]114号 2005-08-25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管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是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去年4月1日我省再次将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500元提高至5000元以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再就业。但是,一年来,少数地方因过于强调税收管理任务重、未达起征点户经济规模小、点多面广,而放松了对其纳税辅导,淡化了户籍管理,弱化了纳税服务,软化了发票管理;有的地方因过于强调税收收入任务重、未达起征点户免征税收,而放松了对其认定管理,税源监控力度不大,纳税申报管理不规范,审核评税和税务检查不够,影响了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明确税收管理员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职责,既要做到未达起征点户与其他纳税户一样"规范管理",又要对未达起征点户在征管方式和征管手段上实行"简便易行"的征管办法。 各地要因地制宜,以关心、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优化对未达起征点户纳税服务为目的,以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为手段,做到税法宣传和管理引导并重、税务机关工作要求和纳税人履行义务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个体税收征纳环境。在纳税辅导方面,对未达起征点户要有针对性,通过政策辅导、税法宣传、纳税要求等,提高他们的税收遵从度;在起征点户认定方面,对未达起征点户要采用灵活实用的方法,严格认定管理;在户籍管理方面,对未达起征点户要坚持普遍登记,实行微机管户和动态管理,并及时与工商、公安、房管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适时掌握户籍管理信息;在税源管理方面,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在要求纳税人定期申报和试点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要加大巡查力度,一级考核一级,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在发票管理方面,对未达起征点户要做到及时供票,"以票管税",严格监管,加大发票检查管理力度。 二、及时公开未达起征点户认定情况。公开未达起征点户认定,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地税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目前,各级地税机关能够及时张榜公布定额核定结果,提高了定额核定的透明度。但是,各地公布定额核定的形式、内容、时间等没有统一,不便于纳税人了解定额核定的全部过程,不便于纳税人相互监督。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对依法认定的过程和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办公机构所在地同时张榜公布。公布应在认定确认后次日进行,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未达起征点户单位名称、业主姓名、微机代码、经营地址、行业类别、业主申报月营业额、地税机关典型调查确定营业额、地税机关拟定定额、集体评议议定定额、地税机关最后认定定额、认定日期、认定所属期、税收管理员及联系电话等。未达起征点认定公布后,如有异议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对认定情况作出解释,并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同时要根据纳税人反映的信息,进行调查取证,与认定情况不符的应重新予以认定,并将认定过程和结果反馈给相关人员。 三、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纳税申报分类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管的基本依据。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纳税申报管理,既是促使其履行纳税义务,又是规范未达起征点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根据实际,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纳税申报管理。各地要通过开展责任区内日常巡查,责任区外交叉巡查,分管领导重点巡查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日常巡查税收管理员要做到每月一次,交叉巡查主管分局要做到每季一次,重点巡查主管分局要做到半年一次。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巡查结果,建立3000元以下(含3000元)和3000至5000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台帐。台帐由税收管理员按季实行动态管理。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未达起征点户,半年纳税申报一次;3000至5000未达起征点户,每季纳税申报一次。半年申报的,应在期后一月内申报;按季申报的,应在季后20日内申报。纳税申报应填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表》(见附表),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业主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微机代码、经营地址、行业类别、联系电话、主管地税机关、月度营业额、申报日期、地税机关签收人、签收日期等。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按照正常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规定办理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两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并要求其依法办理申报纳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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