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电视台上交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收视费收入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0]140号 2000-07-19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地方电视台上交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收视费收入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营业额为纳税人因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黄山市有线电视台代中央电视台卫星电视传播中心收取的电视收视加密费为代收款项,无论其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其收入总额全额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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