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415号 2002-07-2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有几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提供临时电信安装的应税劳务。此类劳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是不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地企业; 第二,纳税人与本省接受劳务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一项临时劳务服务合同; 第三,纳税人分散在本省多个市、县提供同类劳务,同时,各地发生的劳务量均较少,而且提供劳务服务期短; 第四,劳务价款由接受劳务单位在一地统一支付,其他劳务发生地不发生付款行为。对此类临时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经省局两次召开部分市局税政(涉外)、征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此类临时劳务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此类临时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省局将指定纳税人在一地集中缴纳营业税,税款不再划转其他劳务发生地征收机关。 二、一次发生的劳务量较大,税款较多时,省局将指定纳税人在两地以上集中缴税。 三、纳税人集中缴税时应使用缴税地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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