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7]204号 2007-10-2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超出《通知》规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确有必要在2007年度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规定的调整方式以及在《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因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涉及需要退税或抵缴税款事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后,应及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大集中系统修改相应的应税所得率参数。 四、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税务分局所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随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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