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228号 2003-10-2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各单位对批复中涉及的此类问题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改组等业务隐藏或转移利润的发生,特别要做好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的调整工作,避免税收的流失。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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