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3]2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7
摘要:望各单位对批复中涉及的此类问题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改组等业务隐藏或转移利润的发生,特别要做好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的调整工作,避免税收的流失。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228号        2003-10-27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各单位对批复中涉及的此类问题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改组等业务隐藏或转移利润的发生,特别要做好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的调整工作,避免税收的流失。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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