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89]浙税三297号 1989-12-08 税屋提示——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均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税务局 1989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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