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460号 2004-11-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各地反映,对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013号)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 一、当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按“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的原则进行抵免。 二、在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额时,均应按照“本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去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的方法来进行。计算后购置设备的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时,不再剔除已经用于抵免先购置设备的所得税额,如果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因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年度抵免额,而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年度应抵免额时,应抵免到应纳所得税额零为止,不足抵免的部分按规定继续结转下期抵免。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2000]236号)中的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规定在计算2004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时开始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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