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902刑初103号 吴某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5
摘要:被告人吴某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41777.1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依法惩处。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闽0902刑初103号

  发文日期:2021-03-3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闽090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城,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宁德市蕉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二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吴某城为赚取开票费,利用其经营的宁德市BK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K公司)的便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BK公司的名义向龙岩市君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煜公司)开具了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共计人民币141777.10元。同月24日,君煜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吴某城赚取了开票费人民币1756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城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吴某、刘某、熊某证言,被告人吴某城供述及辨认笔录,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及纳税申报表,银行明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若退出违法所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吴某城为赚取开票费,利用其经营的宁德市BK通讯有限公司的便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BK公司的名义向龙岩市君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833982.9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1777.10元。同月24日,君煜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吴某城赚取了开票费人民币17560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城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城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756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吴某、刘某、熊某证言,被告人吴某城供述及辨认笔录,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增值税存根联发票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及纳税申报表,银行明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退赃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41777.1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城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756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宁德市蕉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吴某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长权

人民陪审员  李大春

人民陪审员  钟岩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安望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节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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