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申请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8]12号 2008-1-4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函》(二航函[2007]1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79号)授权,经审核,同意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4176.2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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