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208号 2006-9-20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合同备案的受理机关应按照《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发[2005]144号)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鄂国税发[2005]145号)规定的“三级管理、两级审核”中相关受理申报的权限执行。即出口企业在那里申报退(免)税,就在那里申报备案。 二、出口企业除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纸质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之外,还须同时提供该表的EXCEL电子文档。 三、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货物并申报已经备案的退(免)税时,应在相应的退(免)税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BA”符号(以表示出口合同已备案)。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工作。即只能受理2006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2006年9月30日前出口企业必须向国税机关备案出口合同;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前必须将已备案出口合同中的货物报关出口,方能按调整之前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对不认真审核备案出口合同、不认真审核审批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免)税、失职等造成备案出口合同虚假、多退税问题发生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货物并申报已经备案的退(免)税后,国税机关应开展对备案出口合同的复查,重点复核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凡在复查中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合同虚假,采取涂改、伪造合同、倒签合同日期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本次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各地应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一同书面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其电子文档也应同时上传,地址为省局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2006年\出口合同备案目录中。 特此通知。 附件2: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附件3: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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