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批复 署税函[2012]406号 2012-08-13 北京海关: 《北京海关关于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适用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关税[2011]4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关请示所述,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日电)曾分别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因此可以分别享受线宽小于0.25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另据你关了解,首钢日电虽然具备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能力,但近年来并未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产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首钢日电只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且在其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集成电路企业的通知中,均将首钢日电认定为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鉴于以上情况,自2008年开始,首钢日电只能享受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再享受线宽小于0.25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首钢日电进口的有关物资,属于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免税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可按照规定予以免税;对不属于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免税商品清单范围的,应予照章征税。 此复。 海关总署 2012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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