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规定,细化提名管理人资格审查流程,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本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2.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市高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本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3.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 (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5.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 (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被提名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仅为债务人提供过庭外重组、预重整等与企业拯救有关的中介服务,可以不认定为上述第(4)项中的利害关系,但应当在承诺书中如实说明。被提名人未以自己名义提供服务,但其所属人员曾参与中介服务的,亦应当说明。 6.本院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提名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七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撤回提名申请。 本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或者被提名人补充提交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7.提名审查采取听证审查等方式。组织听证审查的,由申请人、被提名人、债务人、主要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其撤回提名申请。被提名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不接受提名。提名审查听证可以与受理审查听证合并进行。 8.申请人可以在本院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前撤回提名申请,申请人撤回提名申请后不得再次提名管理人。 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选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定该人选担任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当载明管理人由提名方式产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提名人不符合指定条件的,依法另行指定管理人,不再接受申请人提名。 10.数名债权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债务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提名管理人。本院在立案审查破产申请时一并审查。 数名申请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选不一致的,经全体申请人协商一致的人选经本院审查后,指定该人选担任管理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 (1)先行审查被提名人指定条件,对均符合条件的被提名人以抽签方式指定管理人; (2)综合考察符合条件的被提名人的资质、业务能力、个案履职评价、报酬报价等因素,以竞争方式择优指定管理人; (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指定数名管理人担任联合管理人; (4)直接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11.申请人、被提名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本院依法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被提名人出具虚假材料、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取消被提名人担任本次管理人的资格,并且在两年内暂停其在本院的破产案件中被提名为管理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2.本院将被提名人担任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更换情况、被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况等,向市高院报备,并向相关的管理人协会通报。 13.本规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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