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制糖等5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本法规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糖、人造板、羽毛(绒)、蜜饯、水产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制糖等5个行业的行业范围,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类别执行,具体为制糖(代码C1340)、人造板制造(代码C202)、羽毛(绒)加工(代码C1941)、蜜饯制作(代码C1422)、水产品罐头制造(代码C1452)。 三、对部分糖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1)。 四、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四条提出的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5年1月2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45日内上报省国税局,核定结果由省国税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 六、试点纳税人应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七、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清缴。 八、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已不再适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九、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1豆油(每吨)的农产品原料单耗数量调整为5.25吨(见附件1)。 特此公告。 1. 全省统一的部分糖及植物油扣除标准表 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3. 税务事项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月4日 政策解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制糖等5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绒)加工、蜜饯制作、水产品罐头制造等5个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对部分工艺流程成熟、投入产出比较为稳定的糖业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糖、人造板、羽毛(绒)、蜜饯、水产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进行抵扣。制糖等5个行业的行业范围,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类别执行,具体为制糖(代码C1340)、人造板制造(代码C202)、羽毛(绒)加工(代码C1941)、蜜饯制作(代码C1422)、水产品罐头制造(代码C1452)。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对部分糖业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2、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公布的统一扣除标准,选择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同时对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需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明确。 3、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出2014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5年1月2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核定结果由省国税局下达。 4、明确了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定。 5、明确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规定日期前清缴。 6、明确了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生变化,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已不再适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7、明确了制糖等5个行业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办法,除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同样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8、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1豆油(每吨)的农产品原料单耗数量进行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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