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的工作专家提示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31
摘要:本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提供参考,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可参考使用。本提示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亦不能替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且不包含任何倾向性、排斥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的工作专家提示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         2024-1-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财政部、保监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行业集中投保工作,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审计风险承担能力,有效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省注协第六届专业技术委员会风险防控专委会拟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专家提示》(以下简称提示),现予发布。

  本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提供参考,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可参考使用。本提示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亦不能替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且不包含任何倾向性、排斥性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和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税 屋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的工作专家提示

第六届专业技术委员会风险防控专委会

2024年1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专家提示

  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专业人士提供的职业保险产品,用以承担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已非常普遍,我国自1996年出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后,各类职业责任险陆续创新问世,如董事责任险、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等。

  注册会计师是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执行财经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升价值创造和风险管理能力是做好“看门人”的一项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除了主观上恶意违法造成审计失败外,客观上面临着很多无法控制的风险,如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等,从而导致审计失败。一旦发生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威胁其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而投保职业责任险,可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种保障,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受到合理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审计风险承担能力,有效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依据财政部、保监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恰当回应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工作中的困惑,现就有关事项发布提示。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中的相关提示

  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就相关投保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了解自身职业风险。各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类型不同,面临的具体风险亦不同,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权衡。例如,从事证券审计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审计相关业务可能是首要考虑的风险;从事非证券审计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详细了解涉法类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2.认真审查保险条款和承保方案。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包括续保)之前,仔细审查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等限制性条款是非常必要的,保险条款中包含了投保人的权益和义务、责任免除以及赔偿限制等内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承保方案会随着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充分理解保险条款、严格审查承保方案,可以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覆盖范围和条件,避免在需要赔偿时产生纠纷。

  3.注意购买保险的时间和持续周期。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或预知即将发生的事故不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应及时适时,并关注是否有特别约定及备注。此外,还应当考虑购买保险的持续周期,以确保持续的保障和赔付能力。

  4.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如何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是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关键,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和限额上限,确保其能够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服务诉求和理赔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建议参阅2022年9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防范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2022年第5期风险提示),网址如下: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71136&itemId=915&generaltype=0

  二、2024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磋商成果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前三年招投标合同服务期已于2023年12月31日结束。省注协前期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进行202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相关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专家磋商方案或市场上的其他方案。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较高,目前保险公司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承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因此市场上新的承保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省注协第六届理事会专业技术委员会风险防控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及专家们,依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相关精神,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进行了两轮磋商和多次沟通,现就磋商和沟通结果说明如下:

  1.目前有意愿承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均采取了联合体方式承保。

  2.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非分支机构),最高保障额度由原1.5亿元调整至1亿元,投保主体包含合伙人。因业务复杂且风险度不同,对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保障方案实行一所一议。

  3.重大过失不能作为除外责任,即重大过失属承保范围。

  4.承保的审计报告追溯期上限为10年(含10年,多档可选),成立时间不足10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存续时长选择追溯期。

  5.2024年承保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在满足上述承保条件下,2024年我省未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构和业务收入同等的情况下,缴纳保费金额与2023年相比没有明显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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