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主营公路运输和仓储的储运公司,目前公司有一些塑料托盘需要处理给另一家公司,对方需要给其开具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司去税局代开发票时应该按照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我曾向税局咨询,对方说如果能够提供前期购买托盘的发票,则可以按4%计税,如果不能提供前期购买发票,需要按照6%计税,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有什么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的偶发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征收率执行商业4%,工业6%。 如果您的应税行为没有生产加工的环节,符合一般商业流通行为就按4%征收率计征,否则按6%征收率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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