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公司某项设备按照税法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经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法,选定折旧年限为5年,即从第六年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2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的因素)。假设该公司前5年每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后5年每年实现利润1800万元。1-4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从第五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8%。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10 =20万元 按公司选定的折旧年限(5年)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5 =40万元 时间性差异=40-20=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33% =6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 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m+20)×33% =666.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666.6-660 =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6600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66000 第二、三、四年的有关处理同上。 第五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 =5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 =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 =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第六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1800-20)×28% =498.4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33%的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33%=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50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年的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仍为498.4万元。 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28%(第五年税率)的所得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28%=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仍以上例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 =5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 =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 =5.6万元 调整由于前四年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20×4×33%-20 ×4×28%=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 40000 贷:递延税款 40000 第六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8% =504万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0)×28% =498.4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04-498.4 =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处理同上。 (二)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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