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投资联营的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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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必须考虑三个问题:

    a.投资的房屋价值怎样确定的问题,要办什么手续?

    b.投资的房屋怎样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尤其是增值和减值的问题;

    c.投资的房屋涉及的税收,特别是房产税怎样征收。

    [案例]

    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2001年1月8日用自己的一栋大楼“京正大厦”,作为投资的资本,与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联营。“京正大厦”账面原值RMB3800万元,已提折旧RMB900万元,现双方作价RMB3000万元。

    联营后,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参与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分红,并共担风险。2002年1月15日分回利润RMB98万元。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15%,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24%。

    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处理]  

    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2001年1月8日的会计处理为:

    首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过户手续费RMB76万元,然后再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阳实业 29760000
        累计折旧                 9000000

       贷:固定资产                     38000000
           银行存款                       760000

    [业务说明]  

    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和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将“京正大厦”

    作价RMB3000万元,只能作为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参与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分红的依据,也就是股权,并不能作为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记账依据。


    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2002年1月15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8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980000

    [分析指导]  松田(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征税问题请看下列说明: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国税函(1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阶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方式进行投资联营的房产,应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其计算方法是:

    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幅度(江苏省规定的比例为30%)后的房产余值再乘以1.2%。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30%)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均未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一些专业书中对此也不十分明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是以企业拥用的房屋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所有,被投资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方将固定资产投出后,账面的固定资产即消失,被投资企业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因此,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其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被投资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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