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33号 1992-08-10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19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19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财政部 1992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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