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4]28号 1994-12-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从1994年12月1日起,凡印制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一律套印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立即作废。 二、各地,市地税局要与国税局相互协调配合,将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部收缴,并共同监督销毁。各地、市地税局要按今年11月21日区地税局紧急通知(机要传真电报)的要求,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收缴销毁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各地领导务必高度重视。 三、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两种。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广西”字样,用于印制机外普通发票(即电脑发票);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各地、市行政区域名称(如:“广西南宁市”或“广西河池地区”),用于印制各地、市的普通发票(样式略)。 四、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一律由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软片统一制作,由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到区地税局征管处领取.印制发票企业凭区地税局征管处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向地、市地税局征管科申请领用。印制完毕,要缴回征管科保管,并在《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注明缴回日期及数量。各地要制定具体领缴办法。 五、各地、市地税局对《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必须设专人专柜保管,严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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