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8]179号 1998-09-0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接对外分局、海淀区国税局反映科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牛津-剑桥国际高科技有限公司等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确定享受生产性企业待遇问题。经研究,为统一政策、便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051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现将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必须实际从事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产品业务,且其开发品成果直接销售、服务于生产性企业。 二、对从事代销和外购经销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备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兼营上述业务的,其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收入应占其全部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请各局对此类问题依照上述原则处理。在具体执行中有特殊问题的,请及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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