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纳税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是一家主营食用菌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该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近二十万元,共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